关于遗嘱的一些引文
内容
“……须知遗嘱之事至关重要:人人皆应郑重立嘱,务使无人不备遗嘱。此乃本宏伟天启期法定诫命之一。我们祈求上帝赐福于你的事务,使其丰饶繁盛。”
“诚然,此明晰而崇高诫命,其智慧在于:无人应生存于世却未立遗嘱。试想,若无遗嘱,全部遗产将被违背逝者意愿地分割、分配乃至散失,由此滋生多少困难与纠葛!然而,遗嘱乃一切争端之平息者,众人安宁之所在,因立嘱人可依其意愿处置名下财产。当全部遗产按照立嘱人的意愿和喜好来安排,这是何等令人欣慰!且看多少人在世时忧心忡忡于身后之事。如今,凭借此神圣诫命——生前立遗嘱之义务与宗教责任——所有这些困境皆迎刃而解。”
关于你询问是否应使用英文而非阿拉伯文在遗嘱上装饰“至大之名”的问题,研究部表示,目前未发现有任何依据支持此做法。
你曾询问:胡古古拉、逝者之债务与丧葬费用何者优先?上帝之谕令乃是:丧葬费用居首,其次偿还债务,最后缴纳上帝的权利。诚然,祂是给予公正回报者、全赏赐者、至为慷慨者。若遗产不足以抵偿所有债务,则须按各债项比例分配遗产。清偿债务是经书中载明最重要的一项诫命。那无负于胡古古拉、无欠于上帝众仆而回归上帝者,实为有福了。显然,胡古古拉本应优先于一切其它债项,然而,作为仁慈之表征,天启破晓之地已藉其赋予生命、全知之圣笔于此书简中颁示此谕令。
“遗嘱之订立,具有首要且根本之重要性,并经神圣经文明确宣告为一项神圣确立之义务。人人皆须于生前立嘱,按其认为适宜之方式处置财产,同时充分顾及恪守公正与公平之原则。如此,无人未立遗嘱而离世,遗产继承亦将遵循逝者意愿……因此,立嘱人有权自由地将居所遗赠予其选定之人;若其愿意,亦可指定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
“凡未呈献于主之门槛的‘上帝之权利’,皆为留存于我等手中未被奉还的上帝之信托;归还此信托,使自己从债务中解脱,实为我等之灵性义务。至高圣笔已向恪守‘上帝之权利者’沛降恩泽,祂曰:‘凡信守诺言、履行义务、践行誓约与誓言,并将上帝之信托与权利全然奉归于祂者,必得名列于至高天堂居民之中。’”
“遵守胡古古拉律法对个人的影响,体现于神圣美德与属性的塑造与培育之中,这包括诚信、诚实、忠于圣约并坚守不渝,以及在个人生活与家庭经济中保持平衡之能力。巴哈欧拉曰:‘此实乃至为优越之恩惠、无量之恩典,特赐予凡于此日蒙受殊荣以服务上帝圣业并奉献上帝之权利者,因其美好成效与其果实,将与天地之国并存不朽。’”
“我已敦促他们始终如一、全心全意地支持总会基金和总灵理会这两个至关重要的机构。必须向所有人阐明:对这对孪生机构的持续支持,是所有未来成就的基石,是一切未来福祉的源泉。”
“……我们必须时刻铭记,相对于世界人口,巴哈伊信徒人数甚少,而亟待帮助的人却如此之多,即便我们倾其所有,所能缓解的苦难也不过沧海一粟。这并非意味着我们无须济困扶危——我们应当伸出援手;然而,我们对信仰的奉献,才是唯一可靠的途径,能一劳永逸地解除人类饥饿与悲惨的重担;唯有藉由源于神圣的巴哈欧拉的体系,世界才能步入正轨,使贫困、恐惧、饥饿、战争等得以消除。非巴哈伊信徒既无法资助我们的工作,也无法代行其职;因此,我们首要的义务是支持我们自己的传导事业,因为这将引领各国走向康复之路。”
“您的仁爱之意已获热忱感念。尽管世界正义院作为巴哈伊信仰之最高机构,在以色列享有官方认可之地位,然其并非法律实体;故将世界正义院指定为遗嘱受益人并不可行。因此,通常建议信徒在遗嘱中指定一个具法人资格的总灵理会为受益人,并另行致函该总灵理会告知此事,同时表明其意愿,即由总灵理会将该项遗赠转交给世界正义院。……”
“您可告知询问者:无论是总灵理会还是地方灵理会,均不应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建议你在遗嘱中表明举行巴哈伊葬礼的意愿,并明确列出相关的巴哈伊律法。鉴于遗嘱可能在葬礼之后才被开启,因此亦鼓励你向家人告知你所信奉宗教的要求。届时,遵行你明确申述的意愿,便是遗嘱执行人及直系亲属的良心之事。”
“信徒可透过多种方式留下关于其安葬的指示;若法律允许,且信徒有此意愿,将此类指示列入遗嘱亦无不妥。”
“应郑重建议朋友们订立遗嘱,明确指明其葬礼应在巴哈伊信仰主持下举行,或至少符合信仰之要求;且应在生前将此意愿同时告知地方灵理会及其亲属。如此,便极有可能在离世前与非巴哈伊亲属达成共识。”
“关于逝者的安葬,目前在西方唯一适用的要求是:必须安葬遗体(不可火化);遗体运送不得超过距逝世地点一小时之路程;若逝者是年满15岁的信徒,则需诵读《逝者祷文》。”
“巴哈伊教义不反对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研究……灵魂一旦离开,便与身体再无关联,但鉴于身体曾是灵魂的殿堂,我们巴哈伊受到教导,必须对遗体保持敬意。”
“世界正义院并未持有某先生之遗嘱文本,但若你的信件准确传达了其‘按照巴哈伊律法将财富分给六位子女’之意愿,那么其确切意图仍显模糊,因巴哈伊关于无遗嘱继承之律法,除子女外尚指定有其他继承人。 “经审慎考量,世界正义院决定,你应将某先生遗嘱所表达之意愿理解如下:其财富应由其六位子女均分,且凡与此基本意愿不相抵触之巴哈伊律法条款,亦应一并执行。 “然而,有一根本因素可能影响全局,即某地之民法。在此事上,该法律优先于任何巴哈伊规定;你灵理会应征询法律意见,以确保在执行某先生之遗嘱时,绝无违背当地法律之规定。 “有鉴于此,世界正义院申明:在当地法律允许范围内,遗产之分配应如下: 1. 支付某先生之丧葬与安葬费用。 2. 支付其离世时遗留之任何债务。 3. 支付清算及分割遗产过程中产生之任何费用。 4. 鉴于你已知晓某先生从未缴纳过胡古古拉,因此在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款项的19%应作为胡古古拉予以缴纳。 5. 剩余部分应均分为六份,分给其六位子女。 6. 若其子女住址已知,应立即将份额支付予各位子女。”
“……《亚格达斯经》所启示的继承律法(适用于逝者未立遗嘱之情形)明确指出:‘遗产的分割只应在缴清胡古古拉……之后进行……。’ “同样,关于订立遗嘱,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第127页)中已明示:‘一个人享有对其财产拥有绝对支配权。若缴清胡古古拉并偿还所有债务,那么他在遗嘱里所记录的一切,所包含的任何声明与誓约,皆受到认可。确然,上帝准许他依照自己希望的任何方式处置上帝赐予他的财产。’ “这就阐明了:立嘱人偿还债务及缴清胡古古拉的责任,优先于其按个人意愿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财产的自由。”
“巴哈伊律法规定:每一个人在清偿其债务的前提下,完全有自由按其意愿安排其身后财产的处置。个人的遗嘱是神圣的,因此,巴哈伊信徒不应质疑他人遗嘱中的条款,除非有理由怀疑该文件本身因伪造或类似瑕疵(如立嘱人精神能力缺失)而无效。此项约束同样适用于逝者的子女,无论其认为遗嘱条款公正与否。”
“毫无疑问,在未来的岁月里,世界正义院将应需对届时出现的具体细节问题作出裁决。同时须谨记:在现阶段,巴哈伊律法在此类事务上的实施取决于民事法律之规定,而后者具有优先效力。”
“我们已收到你于2009年12月10日发来的备忘录,内容系就已故信徒之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是否可获准查阅由胡古古拉机构保管的该信徒之缴纳记录一事寻求指引。经决定,若执行人或管理人确需查阅此类记录,以协助计算应从遗产中扣除之胡古古拉金额,则在严格保密的基础上,向相关人员披露已故信徒之缴纳记录,并无不可。”
“因此,执行人或管理人的职责之一,乃是在支付葬礼与安葬费用并清偿逝者所有未偿债务之后,且在分配剩余遗产之前,尽最大努力确保从遗产中缴付逝者应缴之胡古古拉余额。”
“尽管胡古古拉缴纳所涉原则之应用,在未来很可能需要世界正义院制定细则;但目前,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须运用其最佳判断,并考量现有信息,尽可能地予以实施。”
“总体而言,我们的教义表明,唯有生命之赐予者——上帝,方能以祂认为最佳之方式处置生命。关于在干预措施能延长生命之致残性疾病或绝症中,不予或撤除生命支持一事,世界正义院在圣典中并未发现相关规定。因此,在世界正义院就此类事务考虑立法之前,是否订立‘生前预嘱’,悉由当事人依循良知自行决定。”